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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直属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时间:2013-12-18 15:59:56
关键字:直属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石家庄市直属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石人社字〔2010〕304号,2010年12月15日)


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河北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冀政〔2010〕49号)附件7和《石家庄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结合我市直属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实际,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公共卫生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清理核查和规范津贴补贴

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全面清理核查现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在清理核查的基础上,规范津贴补贴,坚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清理核查和规范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组织、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市卫生局具体实施。

三、绩效工资水平和总量的核定

我市市直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统一按照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构成做法核定。

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构成。

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市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分别核定所属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备案。

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总量应随基本工资和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原则上每年1月份核定一次,核定后当年不作调整。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由市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批准。

四、绩效工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

1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当地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具体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制定,按月发放。

2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由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在主管部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在奖励性绩效工资中可设立岗位津贴和综合目标奖励等项目。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市卫生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要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公共卫生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其中,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内部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应向承担疾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与救治、环境恶劣现场(实验室)工作等任务的岗位倾斜。

(三)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制定绩效工资特别是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示。

(四)公共卫生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主管部门根据对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单位主要领导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的关系,一般不超过本人基础性绩效工资。

五、市直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审核与报批

(一)市直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初期审核与今后调整时,报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审批。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时按审批程序报批。

六、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都、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

(三)绩效工资实施后,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原人事部、财政部发文确定的护龄津贴、政府特殊津贴、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等特殊岗位津贴仍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省及以下政府和单位自行建立的津贴补贴一律取消。

(四)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本人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满定级工资对应的岗位(职务)标准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单位确定。

其他新进入单位人员,按新聘任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单位确定。

(五)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其中,离休人员的补贴水平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号)精神执行;退休人员的补贴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实施绩效工资后,退休人员年终一次性生活补贴按月发放。具体操作时,要将各单位原来在国家政策外对退休人员发放的其他津贴补贴纳入统一的生活补贴管理,同时要统筹考虑,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避免产生新的矛盾。

(六)实施绩效工资后,公共卫生事业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七、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市直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全额安排。

(二)规范公共卫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公共卫生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收入,应上缴财政的要全部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三)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经费应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

八、组织实施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按照本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市直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公共卫生事业单位严格执行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

(四)市直拟列入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的,包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健康教育所、市妇幼保健院(第六医院部分人员)、市急救中心、市卫生监督局、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等机构。

本意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市直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略)

2市直公共卫生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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