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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 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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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 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 保障监察工作。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 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停办,并 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 元。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由省级 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 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 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广告发布者发布虚假人才招聘广告的,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七条处罚。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 发布广告、广告发布者为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或无许可证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广告的,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四十二条 人才中介活动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 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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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监管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配合监管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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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市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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